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中心、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29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精神,“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25%,50%”。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现就调整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照料护理标准
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新标准。
1.全自理标准: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23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225元/月/人。
2.半自理标准: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588元/月/人,平定县、盂县563元/月/人。
3.全护理标准: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117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1125元/月/人。
二、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资金统筹保障。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落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抓实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严格执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依据评估结果科学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实现对象精准认定、待遇精准落实。
三是深化政策宣传引导。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持续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着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