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市福利院、市直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员权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2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7〕119号)、《关于印发<阳泉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阳民规发〔2023〕2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供养补助资金支出,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服装及被褥、日常生活用品、零用钱等方面支出。供养补助资金的70%以上要用于伙食费、服装费、零用钱等。
1.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厨房和餐厅加工用水、用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张贴公布每餐价格及食谱,食谱可根据季节进行调整。
2.日常生活用品。用于个人洗漱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失能老人护理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3.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
4.零用钱。根据收住特困供养服务对象的数量确定,人数较少的,每月不低于50元;人数较多的,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定期以现金签收或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并单独造册,其中,委托到精神福利机构托养照护的精神障碍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发放,对无行为能力的,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留存发放记录。
5.其他费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就医等支出,可以结合各自实际,预留资金用于突发医疗支出。各机构可根据老人实际需求,备足常用药品,包括感冒、腹泻、高血压、急救药品等。
(二)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老年人日常护理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的陪护费用。照料护理费不得用于与护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开支或福利。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四)丧葬费。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集中供养的特困服务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丧葬费发放。其中,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办理的,要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丧葬费的使用范围,并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身后事宜的,特别是需要火化的,要按照丧事简办的原则据实结算,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管理要求
(一)将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运营费、网络费、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设备。
(二)完善供养补助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供养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特困人员转为分散供养或离世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三)供养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当年结余的原则上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供养补助资金(包含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丧葬费)、运转经费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项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应确保各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建立规范完整的财务档案。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对违规使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2025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阳泉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