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制定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社会工作部 阳 泉 市 民 政 局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来自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行业协会商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持续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党组织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在行业协会商会落实落地。
第二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四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五条 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参选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该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该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已完成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时,应当就负责人建议人选征求该会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行业党委初步审核(无行业党委的由阳泉市社会组织党委初步审核),由中共阳泉市委社会工作部核准答复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该会章程所规定的得票比例。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五)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八条 已完成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选举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送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九条 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应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以加盖理事单位有效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该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十一条 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或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需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已完成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届中免去负责人职务,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委社会工作部报告。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理事会组成与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产生后,由理事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该会领取薪酬,不得兼任该会监事。
第十五条 除选举产生外,秘书长也可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具体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一般应当作为该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由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或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该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执行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制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财务管理、档案资料保管、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内部治理制度;
(十三)决定该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开办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该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该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该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届期内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届期内超过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该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名单;会议议程;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共同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妥善保管,备会员查询。
第五章 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建立并执行好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将本指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纳入报告范围。
对于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须及时召开党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没有设立党组织的行业协会商会,须听取上级选派的党建指导员、行业党委及社会组织党委的意见),并向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在党员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的党组织书记应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书记不在管理层担任职务的,应列席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引导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科学决策。
党组织为联合党组织的,由党组织书记或指派一名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
没有设立党组织的行业协会商会,应邀请党建工作指导员、行业党委负责同志或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同志列席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以下事项、活动:
(一)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及住所变更,制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重要人事变动;
(三)举办包括“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以及评比达标表彰等在内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四)重大公益项目;
(五)大额资金收支;
(六)重大资产配置、处置;
(七)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
(八)开展涉外活动;
(九)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十)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阳泉市民政局、阳泉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中共阳泉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