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提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流散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缺失的;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人员等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能力。
《实施细则》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在项目谋划审批、机构选址规划、建设用地保障、就医诊疗保障、就学入学衔接、户籍登记办理等方面提供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