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5〕9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营性公墓
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9日
山西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是指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按年度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公墓审批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批、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手续,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八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建设是否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有无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第九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是否齐全合理;是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是否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账目;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将收费项目合并为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两项;是否按规定在明显位置对证照和经营许可等内容进行公示;是否按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公墓所有商品和服务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通过网络集中公示;是否严格按照公示项目、价格进行收费,除公示项目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收费行为;是否抵制使用高档石材、贵重金属等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位;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是否开具正规发票;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一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细致周到等。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总体上按照下达年度检查通知、公墓自查、县级初查、市级检查、省级报备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当年建成投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按照年度检查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登记表;
(三)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六)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不齐或有疑义的,及时要求经营性公墓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附件2)评分标准进行审查打分,形成年度检查结论。审查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殡葬领域专家、公墓单位代表等人员,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实地查验,开展联合会审。
第十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直属经营性公墓自查材料直接报属地市级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结果应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备。
第十九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采取量化考评的方式确定,标准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综合评定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综合评定得分60-79分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综合评定得分59分及以下或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三)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全面公示公墓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墓(格)位价格、销售用品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
(四)未凭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五)2018年后新建家族墓或豪华大墓未完成整改的;
(六)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年度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确定年度检查结果后,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书面反馈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对年度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检结论后30日内书面申请复查。市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查应当由原检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组成复查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出具年度检查合格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确认为“合格”但有扣分事项和确认为“基本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墓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审,市级民政部门对复审结果进行复评。
第二十八条 市级民政部门直属经营性公墓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将违规失信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年度检查中发现公墓单位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综合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四条 省民政厅将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群众满意度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督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