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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25-04-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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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财政管理运营部: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合理确定2025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函〔2025〕21号)以及《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7〕1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2元/人/月提高到65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86元/人/月提高到606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176元/人/年提高到1026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0176元/人/年提高到1026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9144元/人/年提高到9456元/人/年。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责任落实。提高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并列入省、市民政工作要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强化协调配合,确保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要认真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7号),规范资金使用与发放,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将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 强化提标扩围增效。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排查,把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6月底前将本次提标落实情况、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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