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按照《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精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号)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将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调整后达到: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21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205元/月/人。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538元/月/人,平定县、盂县513元/月/人。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107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1025元/月/人。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是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开展测算,按照新标准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是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精准发放。
三是严格落实新照料护理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本次调整标准和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