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为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知晓监督渠道,真正实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19〕55 号)以及《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等政策法规,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公开公示主体与职责
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属地公示主体。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规范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公开公示工作。
(二)公示方式
采取“三上”、“三下”的公示宣传方式,在不同场所公示和宣传不少于3处,让群众充分知晓社会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情况。
“三上”。 上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公场所以及群众集中地设置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上进行公示;上网:利用各县(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和县乡村各级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进行公示;上榜:在基层政务公开栏、社区事务公开栏、党群服务中心公示栏等榜上进行公示,便于社区居民在办理其他事务或日常活动中及时知晓社会救助情况。
“三下”。下村:工作人员要深入到村(社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在村(社区)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公示;下组:工作人员要到村民小组一级进行社会救助信息的公示和宣传,以便更精准地将信息传递给每一个小范围内的群众;入户:工作人员应入户发放社会救助相关宣传资料,向群众详细讲解申请条件与流程等信息,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三)公示内容“三必须”
1、必须及时公开社会救助信息。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必须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例如,在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同意决定之日内进行公示;政策调整或资金发放情况变动时,也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2、必须准确公开社会救助政策等信息。公示内容应准确全面地反映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以及市县乡三级监督举报电话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内容必须注重保护救助对象隐私。严格遵循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公示工作,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泄露与享受救助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家庭住址具体门牌号等。
二、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必须做到“三到位”。
(一)程序规范到位。公示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救助对象的初审到精准确认,公示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严谨细致,以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从而维护社会救助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二)解释答疑到位。畅通市县乡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严格规范值守,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监督检查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工作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存在错误、侵犯救助对象隐私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杜绝公示工作流于形式。同时指定专人专项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使之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机制。
阳泉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