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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24-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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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4〕52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社会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升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探访主体

(一)定期探访主体为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

(二)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辅助性服务。

三、探访对象

本辖区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四、建立探访机制

(一)定期探访机制

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摸清底数,建立探访台账,保管好各类探访资料,对探访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定期探访方式

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服务,以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采取电话问候、微信视频、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普遍探访对象要求每30天探访一次,对全失能、半失能、未成年人等重点探访对象要每15天探访一次。在冬季取暖期、汛期、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适当增加探访频率,确保特困人员安全、稳定生活。

(三)定期探访内容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六方面状况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诉求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汇总和后续的跟进。

1.生活状况

查看特困人员的饮食是否正常,食品储备是否充足,有无干净的饮用水等。检查衣物、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是否满足需求,居住环境是否干净、整洁、舒适。

2.健康状况

了解特困人员近期身体状况,是否患有疾病,是否按医嘱服药、就医等。对于患有慢性疾病或重病的特困人员,关注其病情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医疗救助措施。

3.安全状况

检查特困人员居住房屋的安全情况,包括房屋结构是否稳固,有无漏水、漏电、漏气等安全隐患。查看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对使用取暖设备的特困人员,重点检查取暖设备是否安全、是否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等。

4.精神状态

关注特困人员的心理和情绪变化,是否存在孤独、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与特困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给予精神慰藉和心理支持。

5.需求询问

询问特困人员是否有特殊需求,如生活照料服务需求、辅助器具需求、集中供养需求等,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6.照料护理

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建立探访工作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工作过程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妥善解决。

三是加强宣传推广。要加大对定期探访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尽可能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知晓政策,特别是对半失能、全失能、身体及精神状况和居住环境较差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必须做到全覆盖,确保应晓尽晓。

    

                                阳泉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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