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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23-1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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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调整2023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函〔2023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达到64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达到57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至101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救助标准提高至8900元/人/年集中供养救助标准提高至10100元/人/年。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实施民生提质战略的重要抓手。此次提标调整工作纳入了省政府“13710”重点工作,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运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每月10日前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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