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调整2023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函〔2023〕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达到64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达到57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至101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救助标准提高至8900元/人/年、集中供养救助标准提高至10100元/人/年。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实施民生提质战略的重要抓手。此次提标调整工作纳入了省政府“13710”重点工作,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运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每月10日前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